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理 人 盧貞秀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關 係 人 李瑞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唐萬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司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選任李瑞仁律師(地址: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906號信箱)為被繼承人唐萬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3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唐萬吉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唐萬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唐萬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萬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 條規定甚明。
二、原遺產管理人抗告意旨略以:因指定遺產管理人係公務機關 ,囿於中央機關員額編制及臨時人員數額限制,現有承辦人 力不足,而歷年代管遺產案件量龐大且程序繁瑣,甚多案件 仍未能結案,不僅排擠國產業務,更造成遺產個案辦理期程 拉長,無法更有效率辦理,反影響相關權利人權益,且李瑞 仁律師已同意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得以借重其專業能力
,分散案源,始對個案管理更能周全,應由其擔任遺產管理 人最為適當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3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非訟抗告狀及李瑞仁律師之願任同意書等文件,認其主張 屬實,茲為使本件被繼承人唐萬吉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 進行,故撤銷原裁定,另選任李瑞仁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 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