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春茂 嘉義縣○○鄉○○村○○○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107年5月13日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 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經文化部107年10月11日文綜字第 1071029109號函予以備查在案。因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 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 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