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顏柯英桃即柯金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金蘭即柯金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海良即即柯金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春美即柯金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麽章即柯金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淑惠即柯金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柯金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49,910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於繼承柯金生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其餘聲請駁回。 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
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
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債務人柯金生係於98
年5月8日死亡,且債權人並未提出繼承人已為概括繼承之表
示相關文件,自應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即債務
人於被繼承人柯金生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則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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