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8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余再生
相對人即
被 告 余德來
被 告 余明昌
被 告 余新燈
被 告 余新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
7 月3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記載之嘉義縣○○鄉○○○段○○○○段000 地號,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地號為「嘉義縣○○鄉 ○○○段○○○段000 地號土地」,判決主文欄有關「嘉義 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記載,漏載「下 」,請求予以更正。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 3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