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1806號
CYDM,107,嘉簡,1806,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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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3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中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列「嗣由嘉義縣 政府於」應補充為「嗣由嘉義縣政府於107年1月10日以府經 使字第1070003384號函通知嘉義縣梅山鄉公所,確認陳勝中 並未辦理相關建物變更使用之許可,即於」,第13列「陳勝 中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應更正為「陳勝中於107年1月 18日收受上揭勒令停工通知單後」,第16至17列「然陳勝中 經制止不從,仍持續施工」應補充為「然陳勝中於107年2月 9 日收受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後,經制止不從,仍基於違 反建築法之犯意,持續施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勝中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 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之施工人員,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 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且經制止不從而繼續興 建,為間接正犯。被告第一次為主管機關勒令停工後,未經 申請復工許可而持續施工,迨於107年 2月9日收受第二次勒 令停工之通知,仍持續施工,自該日起已屬擅自復工後經制 止不從,合致上揭行政刑法處罰之構成要件。準此,被告於 107年2月9 日至同年月27日間,其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 不從,所為之持續施工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甚 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之許可 ,竟擅自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且經嘉義縣政府 二度通知其勒令停工後,卻仍續行施工,顯見其對國家法令 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已嚴重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然 慮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本件原查處後認定之違章建築 共有4 棟,被告已陸續自行拆除部分建築(鐵皮屋廁所及地 上3樓違章部分),有嘉義縣政府107年11月16日府經使字第 1070235306 號函所附現場查察資料、同府107年12月12日嘉 府經違字第1070246946 號更正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1 份、地上3 樓拆除前後之照片等在卷可證,可認被告犯後並



非毫無補救作為,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以 書狀請求本院宣告緩刑,然本院考量被告明知其土地原由主 管機關核發建築許可使用執照之內容,竟為擴大發展事業, 不先循序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反直接投入資金興 建多處違章建築,經二度勒令停工後,雖拆除部分違建,但 仍有大部分未拆除,被告雖一再表示就尚未拆除之違建部分 ,已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建築執照,然其違法在先,猶抱 持僥倖心態,希冀得以不用拆除剩餘違建,本院認為仍有使 其受一定刑罰之必要,尚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狀,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745號
被 告 陳勝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中未向嘉義縣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自民國10 6年3月間某日起,擅自在其所有之嘉義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建造違章建築,經嘉義縣政府於106年12月14日 以府經使字第1060254244號函命嘉義縣梅山鄉公所依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及嘉義縣違章建築處理計畫進行查處,嘉義縣梅



山鄉公所於106年12月20日派員至現場勘查,並於106年12月 29日以嘉梅鄉建字第1060013790號函檢附違章建築查報單及 原領使用執照影本函覆嘉義縣政府,嗣由嘉義縣政府於107 年1月15日以嘉府經違字第1070001972號嘉義縣違章建築補 辦手續通知單命陳勝中備齊文件向嘉義縣梅山鄉公所申請補 辦建築許可,同日並以嘉府經違字第10700019721號嘉義縣 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陳勝中即日起勒令停工,然陳 勝中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申請復工許可,仍持續 施工,嘉義縣政府復於107年2月6日以嘉府經違字第1070025 657號嘉義縣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陳勝中自 即日起勒令停工,然陳勝中經制止不從,仍持續施工,嗣嘉 義縣政府派員於107年2月27日至現場勘查時,陳勝中仍未依 前揭函文即勒令停工通知單辦理,持續施工中。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勝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嘉義縣政府承辦人員蔡松蒼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嘉義縣政府106年12月14日府經使字第1060254244號函暨所 附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檢舉記錄表、嘉義縣政府107年1月 10日府經使字第1070003384號函、嘉義縣梅山鄉公所106年1 2月29日嘉梅鄉建字第1060013790號函暨所附嘉義縣○○○ ○○○○○○○○段○000號土地使用執照、嘉義縣政府107 年1月15日嘉府經違字第1070001972號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 手續通知單、嘉義縣○○鄉○○○段○000號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嘉義縣政府107年1月15日嘉府經違字第00000000000 號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107年2月6日嘉府經違 字第1070025657號嘉義縣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 嘉義縣政府送達證書(均影本)、107年2月27日現場勘查照 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非經許可擅自復工依 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檢察官 李鵬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瓔烽
附錄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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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