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70號
NTDV,107,除,70,201812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代 理 人 陳瑞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謝祝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107年3月31日 │70,000元 │2Y6893245 │ │
│ │ │山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