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7號
NTDV,107,簡上,17,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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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陳靜蓉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9
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6 年度投簡字第424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台 北富邦銀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略以:
㈠上訴人係訴外人即債務人劉克武(下稱劉克武)之假扣押債 權人,並曾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1年度裁 全字第9406號假扣押裁定,對劉克武所有坐落南投縣○○鄉 ○○段000 ○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南投縣○○ 鄉○○段000 ○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330 號、門牌號 碼南投縣○○鄉○○路0 巷00○0 號房屋,權利範圍均2 分 之1 等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案經本 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587 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並囑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下稱臺 灣金融公司)以105 投金職同字第330 號案件辦理系爭不動 產拍賣事宜(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㈡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過程中,上訴人均未接獲本院或臺 灣金融公司之通知,迄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始接獲臺灣金 融公司於106 年9 月29日製作之分配表,而該分配表僅將表 2 所載次序6 假扣押執行費新臺幣(下同)655 元及次序7 假扣押債權93,580元列入分配,嗣上訴人於106 年10月19日 具狀聲明異議後,臺灣金融公司固已在106 年10月31日分配 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表2 所載次序6 假扣押執行費7,165 元及次序7 假扣押債權93,580元列入分配,惟就上訴人之債 權93,580元所衍生之346,519 元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未一併 列入分配。
㈢上訴人未能就劉克武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拍定前聲請併案執行 ,係因本院及臺灣金融公司未遵循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9條第4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63條之規 定通知上訴人參與分配,該通知之瑕疵自不能歸責於上訴人 ,故上訴人之債權應全額列入分配。再者,系爭強制執行事 件有5 件假扣押卷,惟僅漏未通知上訴人,其餘4 位假扣押 債權人均有收到通知,對上訴人而言,實有違公平。爰依強 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於原審聲明: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中就系爭分配表,關於表2 所載次序7 、8 、 9 、10、11之分配額應分別更正為126,448 元、248,518 元 、113,535 元、147,477 元、34元。三、被上訴人部分:
㈠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中 國信託銀行)抗辯略以: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原係同意上訴人於原審之主張,因惟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銀行一直未出庭,故無法達成和解或調解 ;又原審判決之認定,並無違誤。
㈡被上訴人台北富邦銀行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提出書狀所為抗辯如下:
金錢債權終局執行之財產,曾經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者 ,就假扣押部分,應視為參與分配,且參與分配之債權金額 ,應以假扣押債權人所主張而未逾假扣押裁定所准許之假扣 押債權額度內為準。又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5項 規定,雖應將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情事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 ,惟該條規定之目的在於使債權人得於分配表作成前提起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避免分配拖延,並 非為保障個別債權人之權利。
㈢並均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四、原審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系爭強制



執行事件中就系爭分配表,關於表2 所載次序7 、8 、9 、 10、11之分配額應分別更正為126,448 元、248,518 元、11 3,535 元、147,477 元、34元。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於91年間以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文件向臺北地院聲請 對劉克武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經臺北地院以91年度裁全字第 9406號假扣押裁定以於上訴人以35,000元或同面額之臺北市 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債票還本券及5 至7 期息票為劉克武供 擔保後,得對劉克武之財產在93,58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並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辦理;嗣經本院囑託南投縣水里地 政事務所對劉克武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查封。又系爭強制執 行事件中,被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就劉克武所有之系爭 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委託臺灣金融公司辦理拍賣事宜 並於106 年6 月20日拍定,且已就拍賣價金進行分配,系爭 分配表關於表2 所載次序6 假扣押執行費7,165 元及次序7 假扣押債權93,580元已列入分配。
㈡上訴人未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終結1 日前聲請參與分 配。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7 、8 、9 、10、11之分配額 分別更正為126,448 元、248,518 元、113,535 元、147,47 7 元、34元,有無理由?
七、本院之判斷:
㈠按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 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 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 件,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於有第1 項或第2 項之情形時 ,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 、2 、 5 項定有明文。有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之債權 人參與分配時,應即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俾其早日知悉 而為必要之主張。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注意事項第19條第4 項 亦有明文。又上開所謂「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僅限 於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情形,其通知目的,係使各債權人及 債務人早日知悉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情形,俾利各債權人 或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或陳報債權額是否確 實等事項,如有意見,得於執行法院據以作成分配表時,表 示異議,進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非 在促使各受通知債權人如尚有其他債權,可對執行債務人有 所主張,得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




㈡經查:上訴人係為劉克武之假扣押債權人,並非強制執行法 第34條第2 項之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且上訴人 未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終結1 日前聲請參與分配等節 ,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所不爭,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有執行名義之債 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須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5 項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目的,依上開說明,乃在於讓債 權人及債務人早日知悉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情形,俾利各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或陳報債權額 是否確實等事項,如有意見,得於執行法院據以作成分配表 時,表示異議,進而提起異議之訴,並非就尚未聲明分配之 潛在債權人,因其可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即須通知該等 潛在債權人並促使受通知債權人如尚有其他債權,可對執行 債務人有所主張,進而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再者,執 行法院於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縱有漏未通知各債權人 之情形,亦不因此使各債權人於聲明參與分配或追加參與分 配時,得主張不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 項參與分配之時間 限制。準此,上訴人既僅為假扣押之債權人,其假扣押債權 應受分配金額,執行法院本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33 條規定提 存,惟在製作分配表之前,並無依職權通知上訴人若有其他 債權可聲明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之義務,亦不因漏未通知上 訴人而使其不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 項參與分配時間之限 制。是上訴人主張執行法院未依法主動通知其參與分配或併 案執行,該項通知之瑕疵不能歸責於上訴人,系爭分配表應 將上訴人之債權全額列入分配等等,即難認可採。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以前開主張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洵屬無 據。從而,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7 、8 、9 、10、 11之分配額分別更正為126,448 元、248,518 元、113,535 元、147,477 元、34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判決,認事用法,洵屬正當。上訴意旨仍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 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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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