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7號
NTDV,107,消債更,27,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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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惠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余宗翰 
      劉坤勇 
      吳鷺君 

      陳秀美 
      黃冠琪 
      莊秀珍 
      劉月娟 

      劉惠雯 

      王春桃 

      魏泰英 
      朱飛虹 
      林淑芬 

      洪玉珍 

      黃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古惠玲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無 力清償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民國107年6月13 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 人)總額計新臺幣(下同)3,519,585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 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



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 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 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 籍謄本、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表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 號前置調解卷宗 審核無訛,堪認為真。
㈡、聲請人於105年至106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334,956元、322,8 76 元,名下有2010年出廠、購入時價格為280,000元之國瑞 牌二手汽車1台,及台灣人壽安心120殘費照護終身保險保險 單1份,107年當年度解約金為33,714元,另有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埔里分行存款214 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郵局 存款1,439 元,並由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人壽保險投保情形,經該公會通知各人 壽保險公司向本院陳報,而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覆:聲請人尚有1 筆有效保單,至107年7月16日總繳保費為 50,508元;次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聲請人有 停效之保單2 筆,如於107年7月13日辦理終止契約,解約金 為0元、0元,另有停效逾2年已依契約終止之保單2筆,終止 後應返還但聲請人尚未領取之金額為47元、104 元等情,有 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異動 查詢表,及聲請人提出之台灣人壽安心120 殘費照護終身保 險保險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及本院107 年7 月19日訊問筆錄、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7 年7 月20日台壽字第1070003578號函附資料、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6 日全球壽(客)字第10 70806005號函附資料在卷可查,另聲請人自陳現於慈惠實業 有限公司任職照顧服務員,107 年之前每日工作8 小時,每



月薪資25,000元,目前含加班每月薪資33,000元等情,而查 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 收入33,000 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㈢、至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伙食費 6,000 元、交通費(油資2,500 元至3,000 元、車輛保養修 繕費用633元、燃料費400元、牌照稅593元、強制險100元) 4,500元、水電瓦斯及第四台等家庭開銷費用2,500元、電話 費1,000元、個人清潔用品200元、醫療費150元、車貸9,800 元,共計24,150元。惟汽車貸款之支出應不得計為聲請人每 月必要支出,應予剔除;又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該 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 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 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 年度臺灣地區最低生活費標 準為12,388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 證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 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60%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 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 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 活需求。本院認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自應以上開臺灣地 區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12,388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33,000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2,388元後,剩餘20,61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為 3,634,177元(參南投縣仁愛鄉農會107 年7 月18 日仁農保 字第1070003179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於本院卷內之陳報狀記載,及 聲請人陳報債權額記載),以上開負債總額扣除聲請人所陳 財產後所餘3,318,659 元(計算式:3,634,177-280,000- 33,714-214-1,439-47-104=3,318,659),按月攤還結 果,約須14 年(計算式:3,318,659÷20,612÷12≒14)始 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 無本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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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