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74號
NTDV,107,家救,74,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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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廖韋茜 

聲 請 人 廖彥銘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正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瑄(原姓名:陳素芳)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107年12月18日投扶蘭字第107PU0000000號函檢送 本院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 、審查表、南投縣名間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06號給付扶 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 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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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