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兆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 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 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二、特此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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