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05號
NTDV,107,司催,105,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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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兆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
     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
     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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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