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18號
NTDV,107,司促,7218,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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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智堯向債權人借款87,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90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40,6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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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