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02號
NTDV,107,司促,7202,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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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毓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淑貞 

一、債務人蔡毓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毓彬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淑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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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