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26號
NTDV,107,司促,712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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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索克魯曼


債 務 人 田長榮 

債 務 人 田惠存 

一、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索克魯曼、田長
  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
  即依法兒‧索克魯曼、田惠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
  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索克魯曼前於
   民國103年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田長榮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計新臺幣
   66,777元整,另於民國104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田惠存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計新臺幣50,539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117,31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
   即依法兒‧索克魯曼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110,2 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田長榮田惠存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66,777│法兒‧索克│月1日起   │      │點一五    │
│  │元  │魯曼、田長│      │      │       │
│  │   │榮    │      │      │       │
├──┼───┼─────┼──────┼──────┼───────┤
│ 002│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43,433│法兒‧索克│月1日起   │      │點一五    │
│  │元  │魯曼、田惠│      │      │       │
│  │   │存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777│法兒‧索克│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魯曼、田長│      │      │百分之十,逾期│
│  │   │榮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433│法兒‧索克│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魯曼、田惠│      │      │百分之十,逾期│
│  │   │存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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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