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亞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亞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2日止累計12,886元正未給
付,其中12,589元為消費款;29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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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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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亞澤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100 │ │1月23日 │ │十一點五四計算│
│ │元 │ │ │ │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蘇亞澤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627 │ │1月23日 │ │十四點五四計算│
│ │元 │ │ │ │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蘇亞澤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9,862 │ │1月23日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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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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