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85號
NTDV,107,司促,6885,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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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8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邱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麗英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58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075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邱麗英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27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麗英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63,641│     │11月24日起 │      │三點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麗英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41,98│     │11月24日起 │      │六點九九   │
│  │6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麗英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63,812│     │11月24日起 │      │五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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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