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27號
NTDV,107,司促,672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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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
  四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超過六
  個月者,就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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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