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謝明忠
被 告 梁漢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易字第210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漢旗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25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210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