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64號
NTDM,107,聲,864,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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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桓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桓榮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桓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 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 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 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 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桓榮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提起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401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件編號1 所示);又於107 年間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投簡字第214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 所示)。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判決 書網路列印本、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後,認如附件編號1 所示案件之宣告刑雖已於107 年8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如附件編號2 所示案件之宣告 刑則尚未執行,故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2 罪之宣 告刑,既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屬未執行完畢,揆諸上揭最 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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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