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7年度,347號
NTDM,107,投簡,347,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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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維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盜用林謝來妹之印章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
三、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其因祖母林謝來妹死亡,為 處理林謝來妹生前醫療支出費用,而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即冒用林謝來妹名義偽造前揭文書,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南投 三和郵局對於存款帳戶提領管理之正確性及林謝來妹之全體 繼承人;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 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考量被告與其 姐姐林維柔自幼因父母離異,由已逝之祖父母林清俊、林謝 來妹靠著務農勉力維生撫養長大,此有林謝來妹於104 年6 月17日所為且經公證之聲明書在卷可參(見106 年度偵字第 4532號卷,第57至58頁),足見被告與祖母林謝來妹之間感 情融洽,祖孫間生活緊密程度與一般家庭之有別。故林謝來 妹於106 年8 月17日逝世時,被告為處理其祖母林謝來妹喪 葬費及生前入住護理之家所積欠之債務,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然犯後能坦承本案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態度良好,雖 然最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考量被告自幼與其祖母林 謝來妹一起生活、相依為命,長大後亦時常協助處理林謝來 妹生活大小事宜,本案於情理上實有值得同情之處,信其經 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五、按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 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113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持其祖母林謝來妹之印章蓋用 在前開南投三和郵局取款憑條上,則該取款憑條上「林謝來 妹」之印文為真正,非屬偽造印章之印文,自無從宣告沒收 ;至前開偽造之取款憑條,雖係因犯罪所生之物,然既已交 付予郵局承辦人員收受,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六、不另為無罪諭知:
本件檢察官關於被告所涉提領林謝來妹新臺幣(下同)6 萬 9,000 元之部分,認與行使偽造文書罪間屬想像競合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然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既已載明該部分之事實,本院自不受檢 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拘束,仍得就該部分納為審理範圍 。經查,本院就被告於偵查中所提供之單據翻拍照片逐一審 核(詳見106 年度偵字第4532號,第81至91頁),除扣除有 名目但無具體單據可以佐證之部分外,認用於被告祖母林謝 來妹之相關支出如附表所示,總計為51萬2,212 元,顯然已 經超出被告所提領之6 萬9,000 元,足堪認定被告並無不法 所有意圖,是被告所涉詐欺、侵占等犯行並不成立,由於此 部分若有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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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單據名稱 │支出(新臺幣│106 年度偵字第│
│號│ │:元) │4532號卷內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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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1,454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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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4,580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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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28,238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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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12,532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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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醫療費│10,500 │第85頁 │
│ │用收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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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醫療費│14,188 │第85頁 │
│ │用收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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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愛心看護中心收據 │26,000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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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7B(看護費收據) │8,800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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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利清劑 │200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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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收據:個人服務(美髮) │200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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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收據:個人服務(美髮) │400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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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醫療│10,000 │第82頁 │
│ │準備金收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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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1 │478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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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2 │128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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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3 │495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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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4 │95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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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5 │400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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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杏一藥局統一發票1 │354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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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杏一藥局統一發票2 │491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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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杏一藥局統一發票3 │897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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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杏一藥局統一發票4 │293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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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杏一藥局統一發票5 │629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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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杏一藥局統一發票6 │709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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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屈臣氏統一發票 │299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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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大潤發統一發票 │2,990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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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東華附設護理之家收據5 月│30,000 │第84頁 │
│ │2 日+尿布伙食收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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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東華附設護理之家收據6 月│30,000 │第84頁 │
│ │1 日+尿布伙食收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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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東華附設護理之家收據7 月│30,000 │第84頁 │
│ │1日+尿布伙食收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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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東華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明細│120 │第85頁 │
│ │收據(就診日106/8/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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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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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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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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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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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4/23(林佑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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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5/23(林佑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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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6/23(林佑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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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7/23(林佑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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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40,000 │第86頁 │
│ │預收月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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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晉塔證暨收據(永久牌位) │80,000 │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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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大昭寺維護管理費收據 │10,000 │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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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南投葬儀社百日用品 金紙 │4,000 │第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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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金利行收據(喪葬用品) │4,800 │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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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精品紙紮收據(喪葬用品) │5,100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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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全聯福利中心統一發票( 拜│82 │第90頁 │
│ │拜用零食餅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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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鼎盛工程行( 材料包裝)(農│75,000 │第83頁 │
│ │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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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草蓆(農舍) │12,000 │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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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512,212元 │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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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