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東小字第2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昊澤
被 告 陳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於107年08月22日約07時16分許,在酒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達0.21毫克之情況下,騎乘由原告所承 保、從臺東市○○路○○○○○○○路○○○○號為973- PLX號機車(下稱系爭承保機車),與由訴外人黃清金所騎 乘:從信義路由西向東往中華路直行之腳踏車(下稱系爭腳 踏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車禍事故),造成黃清金受傷, 而由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給付黃清金醫療理 賠新臺幣(下同)21,762元後,原告以起訴狀繕本及賠款同 意書之送達,作為債權移轉之通知後,因被告酒後駕車,故 原告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 給付保險理賠之金額範圍內,代位黃清金對被告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等 語,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下列重要事實,經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後不爭執,自 應堪信為真實,本院爰逕採為辯論及判決之基礎。一、依卷附第37頁:被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所示:被告在系爭車禍事故後,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達0.21毫克(該影本)。
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已給付黃清金醫療理賠 21,762元(第12頁:原告汽車險賠款同意書影本)。 三、本件請求之相關法條:
㈠民法部分:
①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②第191條之2本文「..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被保險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 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 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後駕駛汽 車,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 標準。」。
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15毫克..。」。
四、起訴狀繕本於107年10月25日送達被告(第52頁:送達證書 回證)。
五、至於被告機車因系爭車禍事故所致之損害,並不在本件之審 理範圍,但得另行請求。
六、兩造對本院卷內之資料、函文等證據資料,經本院提示後, 對該等證據資料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但其實質之證明力 ,由本院逕為認定。
本件證據資料既已充足,無庸再傳訊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 請法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而為判斷。
肆、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 ,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給付保險理賠之金額範圍 內,代位黃清金對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 之2本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
,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陸、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柒、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07頁:裁判費收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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