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311號
TNEV,107,南簡補,311,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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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瑋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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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