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瑋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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