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江玉盆
送達代收人 李培瑜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憲耀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926元【計算式:15,583元/平方公
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22平
方公尺(上訴人所有建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即判決附圖編號
甲、乙部分)=96,9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