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287號
TNEV,107,南簡,287,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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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江玉盆
送達代收人  李培瑜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憲耀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926元【計算式:15,583元/平方公
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22平
方公尺(上訴人所有建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即判決附圖編號
甲、乙部分)=96,9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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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