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312號
TNEV,107,南小補,31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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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亷 
被   告 周緁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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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