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311號
TNEV,107,南小補,31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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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琴滿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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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