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琴滿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