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301號
TNEV,107,南小補,301,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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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詮益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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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