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298號
TNEV,107,南小補,298,201812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楊孝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正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