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628號
TNEV,107,南小,1628,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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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官佳蓁即官秀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就下列事項為說明,並
  提出繕本一份:
 1.提出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歷次繳款明細資料。
 2.依上開證據資料指明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期及金額,繳款充
  抵明細及積欠本金計算明細,並敘明本件債務何時到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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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