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627號
TNEV,107,南小,162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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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禾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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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