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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