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610號
TNEV,107,南小,1610,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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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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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