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洪于涵即洪玉清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