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徐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寬廷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