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7年度,29號
TNEV,107,南勞簡,29,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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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徐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寬廷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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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廷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