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有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990號
TPBA,107,訴,990,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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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陳平安
      李八妹
      陳水妹

      陳鳳蘭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林澔貞(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 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 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 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 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
二、原告陳平安前向被告申請繼承其父陳文昌承租被告轄管大安 溪事業區第2林班地暫准租用契約(供房屋用),租賃期間 自民國99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並主張該租約涉及2 棟建物分別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號地號土地(下稱 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00-O地號土地)應一併承租,案經被告以107年5月4日 竹湖政字第1072691716號函(下稱系爭函)復略以,經調閱 原始租地放租圖顯示陳文昌原承租暫准放租(建)地為00地 號土地,惟該地建物有增建之情形。另00-O地號土地係訴外 人陳景揚所承租,且經原告陳平安主張其父陳文昌受讓使用 00-O地號土地,並於84年翻修該地建物等情,被告認系爭00 、00-O地號土地均已違反前開契約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請原告陳平安於107年5月31日前將增建及擴大使用部分拆除 及搬遷,屆期未改正完成,依約終止租約等語。原告不服系 爭函,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 張略以:被告所屬○○工作站擁有超大土地面積,卻用圍牆 圍繞出大面積空地在種植不必要的草木,因○○鄉四週環繞



早就全是山木水秀,鳥雨花香了,其浪費國家空地,而不容 許給法定繼承人即原告陳平安和老殘全眷屬續租繼承系爭00 、00-O地號土地之兩棟新舊建築房屋居住,而這兩棟房屋所 在土地面積早已在日據時期,由承租人陳文昌之父陳阿生, 當時用血汗拓荒開墾出之建地,所建蓋兩棟之土牆建築,房 屋面積共0.02公頃,現由被告所接管。承租人陳文昌再於80 年間左右,向被告合法申請通過可在破損的舊土牆房屋,在 00-O地號土地位置上,再重新建蓋鐵皮磚造房屋一棟面積0. 01公頃,供全眷屬和下一代兒孫有遮風避雨安心居住之處。 (目前00地號土地上還是瓦片土牆舊建築房屋,已百年了, 而長年被颱風侵襲,風吹雨打之下已嚴重破損漏水,居住有 危險)。請求給予繼承系爭00地號、00-O地號土地面積共0. 02公頃的續租賃權和新舊兩棟建築房屋繼承權以保障全眷屬 安居棲身之處等語。
三、經查,「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 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 ,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 訟程序解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闡述在案。又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 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 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 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 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亦 有最高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270號及59年判字第196號判例可 資參照。準此,原告因涉暫准放租地續租,經被告通知限期 將擴大使用之部分拆除及搬遷,屆期未改正完成,將依約終 止租約,原告復以上開事由申請續租系爭00地號、00-O地號 土地等情,核屬私權爭執,自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本院 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又本件訴願決定及被告答辯理由均以 本件屬私法關係之爭執,原告仍認係公法爭議事件而向本院 起訴,是要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7項規定再次徵詢兩 造意見之必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坐落苗栗縣○○鎮,依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 限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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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