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839號
TPBA,107,訴,839,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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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參 加 人 葉孟連
李雨純
楊玉瑩
陳麗雯
楊秀珍
汪麗紅
許月燕
徐瑞玲
施玉潔
向麗琴
陳寶安
吳怡臻
陳麗玉
呂佳禧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孟連李雨純楊玉瑩陳麗雯楊秀珍汪麗紅許月燕徐瑞玲施玉潔向麗琴陳寶安吳怡臻、陳麗玉、呂佳禧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106年勞裁字第69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定 原告解僱葉孟連李雨純楊玉瑩陳麗雯楊秀珍、汪麗 紅、許月燕徐瑞玲施玉潔向麗琴陳寶安吳怡臻、 陳麗玉、呂佳禧等14人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 款及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命原告應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7 日內回復上開14人的職務,並分別給付該14人金額不等的薪 資與利息。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上開裁決結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 上開裁決內容。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 則葉孟連等14人支領薪資與利息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認為有使葉孟連等14人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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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