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460號
TPBA,107,訴,460,20181219,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得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詹國華
 陳美玲
 林庭伃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清得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行政訴訟法第 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並 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代表人為方玉成,嗣於訴訟程序進行 中,原告代表人變更為陳清得,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46頁)。茲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1/1頁


參考資料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