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440號
TPBA,107,訴,1440,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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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0號
原 告 方志信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種類 、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之記載均未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1月13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 人(妻)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 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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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