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兼 代表 人 劉惠宗(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劉惠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劉惠宗為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 稱參加人工會)理事長,原告以參加人劉惠宗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至勞動部抗議時洩漏原告公司人評會應予保密之內容 、於107年1月12日至空服處空管部關切會員受原告約談之行 為、於107年1月17日在華航園區呼口號並透過網路對外直播 之行為、於107年1月19日發表「華航營收1.563億元」「主 管考績只有優與甲上」等言論之行為為由,而於107年1月25 日對參加人劉惠宗召開紀律人評會議,於翌日對參加人劉惠 宗作成記大過乙次及小過兩次之懲處處分(下稱系爭懲處) 。參加人遂以原告所為系爭懲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 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 決申請,經被告於107年7月20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10號裁 決決定(下稱原裁決),原裁決決定如下:「一、相對人( 即原告,下同)於107年1月26日對申請人(即參加人,下同) 劉惠宗予以一大過兩小過之懲處處分,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 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撤銷相對人於107年 1月26日對申請人劉惠宗予以一大過兩小過之懲處處分。三
、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塗銷申請人 劉惠宗一大過兩小過之懲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存查。四、 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將本裁決決定 附件所示文字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於所屬內部網站即『中 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 .com)首頁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五、申請人其餘 之請求駁回。」。原告就原裁決不利於原告部分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裁決主文第1、2、3、4項均撤銷 。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不利原告之部分即原裁決主文第1、2、 3、4項,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王俊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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