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189號
TPBA,107,訴,1189,2018122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游捷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富都新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鳳
(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巷0號O樓建物及臺北市大 安區金華段一小段072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土地持分 為4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位於被告103年3月11日公告「 變更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一小段718地號等16筆土地為同小 段719地號等11筆土地更新單元」之更新單元內。該都市更  新案係由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都新公司)  擔任實施者,並委託弘傑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  傑公司)於103年8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向被告 報核,被告於104年3月23日至104年4月21日辦理公開展覽30 日,同年4月15日在公展期間內召開公辦公聽會,106年11月  3日召開聽證程序,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審議處理審議會於1 06年12月25日第30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於107年7月24日 以府都新字第10730955803號函准予核定「擬訂臺北市大安 區金華段一小段719地號等1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下稱系爭都更計畫案)」(下稱原處分)。原告以不同意被  劃入更新單元,被告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4條規定,並實施者未 經其同意擬將其所有721-1地號道路用地土地持分捐贈與被  告,侵害原告權益等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  為判決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富都新公司為系爭都更計畫案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 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1/1頁


參考資料
弘傑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