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07年度,187號
TPBA,107,救,187,2018120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李麗玫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87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 法第101 條、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身心障礙人士,經桃園就業中心推 介,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進入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 下稱兒童之家)擔任兒少臨時保育員。惟任職期間兒童之家 並沒有針對聲請人之狀況,改善工作環境為職務再設計,聲 請人遭同仁及長官無情歧視與集體霸凌,遂向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訴兒童之家涉及就業歧視(身心障礙歧視),案經桃 園市政府以106 年12月20日府勞條字第1060303246號函認定 兒童之家違反就業服務法(身心障礙)歧視不成立,聲請人 循序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又聲請人原擔任國小代理老師,收 入不穩,又遭逢家庭婚姻暴力,前已申請民事保護令在案。 嗣後前夫脫產離家,因聲請人長女為心智障礙者,且聲請人 於105 年間因車禍導致肢體障礙,備受職場歧視,只好重新 就學,並申請就學貸款以支應基本生活花費,聲請人遭兒童 之家解雇後,自106 年10月17日失業迄今,實無資力支付本 案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提起之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1287號),乃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有限期限:110 年4 月 30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 學年度下學期 及107 學年度上學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等件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自105 年4 月28日起領有輕度 身心障礙證明,且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至聲請人於106 年度 之薪資所得雖有新臺幣124,927 元,惟其已於106 年10月17



日起失業迄今,且自106 年12月30日起以自己之名義加入勞 工保險,堪認其提起本案訴訟時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核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