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84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能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
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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