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07年度,367號
TPBA,107,交上,367,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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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顧家凱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 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7年度交字第4號行 政訴訟判決不服,於107年11月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 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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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