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思一(董事長)
原 告 劉文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代 表 人 李蕙如(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蔣中文
李垂章
李貴芬
參 加 人 陳慶鴻
曹來春
林桂馨
李勁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鴻、曹來春、林桂馨、李勁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下稱移送機關)以原告劉文標、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滯納地價稅及 房屋稅等,自民國90年6月起陸續移送被告執行(劉文標執 行案號: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長安公司執行 案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原告長安公司有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於原告劉文標之土地上,因原告欠 繳稅捐金額合計逾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被告乃將原
告之不動產合併拍賣,並分甲、乙、丙3標,甲標土地211筆 及建物6筆、乙標土地33筆、丙標土地5筆,共計土地249筆 及建物6筆。惟經105年4月27日第1次拍賣、105年5月16日第 2次拍賣、105年6月1日第3次拍賣仍未拍定,被告即於105年 6月1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之應買公告,嗣因移送機關申請減 價拍賣,被告爰定於105年7月27日進行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 賣,並將分標內容調整為甲標土地206筆、乙標土地5筆及建 物6筆、丙標土地33筆、丁標土地5筆,後經債權人申請延緩 執行,被告於105年11月15日更正特別變賣程序之應買公告 並定於105年11月16日重行進行減價拍賣程序(下稱系爭拍 賣程序)。系爭拍賣程序之拍賣結果為甲標由抵押權人即參 加人陳慶鴻、曹來春、林桂馨及李勁傑共同承受;乙標由陳 慶鴻得標,所得金額並於105年12月19日及20日實施分配程 序;其餘丙、丁標則無人應買。原告不服拍賣程序,於105 年11月24日以「民事聲請撤銷拍賣狀」向被告請求撤銷系爭 拍賣程序,被告則於105年12月2日以竹執平90年地稅執特專 字第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否准。原告不服,循序聲 明異議及提起訴願,復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 訟繫屬中,被告自行撤銷關於乙標部分之拍定程序。原告乃 僅訴請被告撤銷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6716號、99年度房稅 執專字第80539號執行事件,關於甲標由共同抵押權人即參 加人以底價649,546,000元共同承買部分之拍定程序及承受 程序。
三、因被告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6716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 80539號執行事件,甲標部分係由參加人陳慶鴻、曹來春、 林桂馨、李勁節共同承受。則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參照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陳 慶鴻、曹來春、林桂馨、李勁節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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