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原訴字,106年度,13號
TPBA,106,原訴,1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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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魏志財
 張福權

 簡勝遠
 魏志修

 黃櫻娟

 謝英俊

 張豐文

 楊為杰
 巫喜場
 蔡年學

 廖睿杰(原名:廖進文)

 楊石生
 柯鍊
 黃銘泉
黃劉蓮花
 陳國雄
 陳裕豐
 陳哲甫
 陳進聲
 陳映州
 莊永恭
 蔡素淵

 巫喜上
 張萬發

 劉月娥

 黃欽堡
 蔡秀樓
劉安婷
 楊士德
 楊青菁
 楊青純
  楊青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鍾秉憲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楊靜榆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複 代 理人 柴健華 律師
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委)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
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
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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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