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 告 魏志財 張福權 簡勝遠 魏志修 黃櫻娟 謝英俊 張豐文 楊為杰 巫喜場 蔡年學 廖睿杰(原名:廖進文) 楊石生 柯鍊 黃銘泉 黃劉蓮花 陳國雄 陳裕豐 陳哲甫 陳進聲 陳映州 莊永恭 蔡素淵 巫喜上 張萬發 劉月娥 黃欽堡 蔡秀樓 劉安婷 楊士德 楊青菁 楊青純 楊青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鍾秉憲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楊靜榆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複 代 理人 柴健華 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委)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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