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57404號
TPEV,95,北簡,57404,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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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4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被   告 劉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違約金欄關於「其中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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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