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4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被 告 劉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違約金欄關於「其中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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