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停車位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583號
TPEV,107,北補,2583,20181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律師
被   告 融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通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停車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80,775元【包含第一項聲明220萬元(每個停車位
為110萬元,共計220萬元)及第二項聲明1,380,77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通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