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林智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