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536號
TPEV,107,北補,2536,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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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駿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陳春仁 

上列原告駿豪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春仁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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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豪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