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華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志
訴訟代理人 宋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珺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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