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529號
TPEV,107,北補,2529,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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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華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志 
訴訟代理人 宋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珺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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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珺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