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志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佑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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