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498號
TPEV,107,北補,2498,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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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志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佑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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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