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翔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韋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構事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