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夏之陽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馬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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