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477號
TPEV,107,北補,2477,20181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夏之陽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馬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光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